農舍如果是須要一般水土保持計畫,通常市政府審查後再送外審,而外審有一筆審查費要繳如下。

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

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

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:
一、計畫面積未滿○.○五公頃者:新臺幣二萬元。

二、計畫面積○.○五公頃以上未滿○.二公頃者:新臺幣五萬元。

三、計畫面積○.二公頃以上未滿○.五公頃者:新臺幣八萬元。

四、計畫面積○.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:新臺幣十五萬元。

五、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: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,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,未滿一公頃部分,以一公頃計。

六、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: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,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,未滿一公頃部分,以一公頃計。

第三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,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、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,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,且計算至千元,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;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,以新臺幣一萬元計。
第四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:
一、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:新臺幣十萬元。

二、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: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,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,未滿一公頃部分,以一公頃計。

三、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: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,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元,未滿一公頃部分,以一公頃計。

第五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有變更時,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、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,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,且計算至千元,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;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,以新臺幣二萬元計。
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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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地技師 楊先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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