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對於水土保持違規開挖整地行為,由原來的自由心證(其實大部分也是只罰6萬元而已),改為以違規開挖面積計算,因此顯然罰款比以前要重了。但對於農業整地若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,則先限期改善。
「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行政處分裁罰基準」
其罰鍰金額如下(新臺幣,元):
平方公尺 | 第 1 次 | 第 2 次 | 第 3 次 | 第 4 次 |
1,000 以下(含) | 6 萬 | 12 萬 | 20 萬 | 20 萬 |
1,001 至 2,000 | 10 萬 | 15 萬 | 25 萬 | 30 萬 |
2,001 至 3,000 | 15 萬 | 20 萬 | 30 萬 | 30 萬 |
3,001 至 5,000 | 20 萬 | 30 萬 | 30 萬 | 30 萬 |
5,001 至 7,000 | 25 萬 | 30 萬 | 30 萬 | 30 萬 |
7,001 以上 | 30 萬 | 30 萬 | 30 萬 | 30 萬 |
三、在農業用地上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牧之農業行為,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 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,其面積在 500平方公尺以下,未涉及土石進出,且無設置固定工作物者,由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限期改正。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,即依本裁罰 基準規定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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